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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766740_《淑女风范与公共秩序法案》(FDPO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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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9-3 23:00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淑女风范与公共秩序法案》(FDPOA)
作者:qingxue
来源:https://hlib.cc/n/247667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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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Feminine Decorum and Public Order Act-FDPOA)
  (第三修订版-颁布于新世纪第28年)
  序言:
  为重塑社会道德风尚,维护公共秩序之和谐,提升女性之内在修养与外在仪态,彰显各阶层女性应有之端庄与美德,特制定本法案。本法案旨在通过规范女性在公共场合之着装与举止,引导女性回归家庭,恪守本分,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与家庭团结,传承并发扬我国优良之传统文化。所有女性公民均有义务遵守本法案之规定,任何违背本法案精神之行为,将受到相应之惩处。
  第一章:总则
  第一条【立法目的与原则】本法案以维护公共秩序、提升国民素养、弘扬传统美德为根本目的,遵循“阶层分明、仪态得体、美观大方、便于管理”的原则。
  第二条【适用范围】本法案适用于本国境内所有年满十六周岁之女性公民,在公共场合(定义见附件一)的日常着装与行为规范。特定豁免情况(如从事特殊职业、健康原因等)需向“风纪监察委员会”申请并获得批准。
  第三条【监管机构】设立“国家淑女风范与公共秩序监察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风纪监察委员会”),负责本法案的解释、执行、监督与处罚。各地设立分支机构,配备风纪监察员。
  第二章:公共场合着装规范总纲
  第四条【基本要求】所有女性在公共场合,必须穿着符合其社会阶层与年龄之得体服饰。服饰应能体现女性之柔美、端庄与贤淑,不得暴露、轻佻或具有煽动性。
  第五条【核心服饰】
  束腰(Corset):所有阶层女性均需佩戴束腰,以塑造并维持符合美学标准的“S型曲线”。束腰材质、松紧度及款式根据阶层有所不同。
  裙装(Skirt/Dress):严禁穿着裤装出现在公共场合。必须穿着长度过膝的裙装或连衣裙。裙摆样式与大小根据阶层有所不同。
  内衣(Undergarments):必须穿着符合卫生与美观要求的内衣,包括衬裙(Petticoats)、胸衣(Brassiere/Bodice Liner)等,其层数与复杂度根据阶层有所不同。
  鞋履(Footwear):必须穿着能体现女性优雅姿态的鞋履,禁止穿着过于随意或男性化的鞋款。鞋跟高度与款式根据阶层有所不同。
  第六条【配饰规范】
  头饰(Headwear):外出时应佩戴符合身份的帽子或头纱,以示端庄。
  手套(Gloves):在正式场合或根据阶层要求,需佩戴手套。
  首饰(Jewelry):允许佩戴符合身份的首饰,但不得过于夸张或炫耀。
  第七条【妆容与发型】妆容应淡雅得体,发型应整洁大方,不得染过于鲜艳或怪异的发色。
  第三章:各阶层女性着装细则
  第八条【权贵贵族阶层(Aristocratic Nobility)】
  核心理念:极致的优雅、华美与身份象征,体现其无需劳作的尊贵地位。
  束腰:必须佩戴由鲸骨、少量轻质合金或高级合成材料制成的硬质束腰。腰围标准:日常状态下不得超过实际腰围的70%(十六至二十岁为75%,二十岁以上根据“淑女健康与体态指南”进行微调,但上限不超过70%)。特定礼仪场合(如宫廷宴会、高级社交活动)可要求更严格的腰围,最高可达实际腰围的60%。束腰必须覆盖从髋部到腋下,并能有效提升胸线。
  裙装:必须穿着带有大型巴斯尔裙撑(Bustle Dress)的礼服。裙撑直径、高度及华丽程度有严格标准,日常裙撑直径不得小于臀围的3倍,礼服裙撑可达5倍以上。裙摆必须拖地或及踝,材质多为真丝、高级蕾丝、天鹅绒等。
  衬裙:必须穿着至少五层以上带有蕾丝花边的衬裙,以支撑裙撑并增加蓬松感。其中至少一层为具有轻微行动限制功能的窄摆衬裙(Hobble Petticoat)的变种,以确保“莲步轻移”的优雅姿态。
  鞋履:必须穿着高跟鞋,日常鞋跟高度不得低于足长的二分之一,正式场合鞋跟高度可达足长的四分之三(如芭蕾舞伶式高跟鞋)。鞋面材质多为丝绸、高级皮革,并饰以珠宝或刺绣。
  颈部:必须佩戴硬质蕾丝颈领或颈托式装饰,以保持头部姿态的端庄,限制头部大幅度转动。
  手臂:在多数公共场合,需佩戴束臂器(Armbinder)或长及上臂的精致手套。束臂器款式多样,旨在限制手臂大幅度活动,象征其无需劳作,双手可优雅交叠于身前或固定于身体两侧/背后。
  头饰:必须佩戴带有宽帽檐和面纱的帽子,面纱厚度与长度根据场合而定,旨在保持神秘感与端庄。
  特殊配饰(可选/特定场合强制):在特定社交场合或根据监护人/丈夫要求,可佩戴装饰性口枷(如口中花)、精致的眼罩/更厚重的面纱、象征性的贞洁带(需监护人/丈夫同意并备案)。
  女仆陪同:此阶层女性外出时,必须有至少一名符合着装规定的女仆陪同,以协助其行动并处理日常事务。
  第九条【荣誉贵族阶层(Honorary Nobility)】
  核心理念:彰显尊荣,但较权贵贵族略有简化,允许一定的实用性。
  束腰:佩戴硬质束腰,腰围标准可略放宽至实际腰围的75%-80%。
  裙装:可穿着带有中型裙撑(如克里诺林裙撑变种)的裙装,或线条较为流畅的A字长裙,但裙摆必须过踝。
  衬裙:至少三层衬裙。
  鞋履:高跟鞋,鞋跟高度可略低于权贵贵族。
  其他:颈部装饰、手套、头饰等要求相应简化。
  第十条【中产阶层(Middle Class)】
  核心理念:端庄得体,兼顾日常活动与工作的便利性。
  束腰:佩戴半硬质或弹性束腰,主要起塑形作用,对腰围限制较为宽松。
  裙装:以A字长裙或略带裙褶的及踝长裙为主,允许使用小型或无裙撑。
  衬裙:一至二层衬裙。
  鞋履:可穿着中低跟鞋或无跟但款式优雅的皮鞋。
  其他:佩戴简洁的帽子或头巾,手套非强制。
  第十一条【平民阶层(Common Class)】
  核心理念:整洁朴素,符合基本的淑女规范。
  束腰:佩戴简易束腰或腰封,主要起象征性作用。
  裙装:穿着长度过膝的素色棉布或亚麻裙装,款式简洁。
  衬裙:可不穿着或穿着一层简单衬裙。
  鞋履:穿着平底或低跟的实用鞋履。
  其他:可佩戴头巾或简单的帽子。
  第四章:行为规范与礼仪
  第十二条【基本行为准则】女性在公共场合应言语温柔,举止端庄,不得大声喧哗、嬉笑打闹或做出任何有失体统之行为。
  第十三条【仪态要求】行走时应保持挺胸收腹,步伐轻盈,避免大幅度动作。站立时应姿态优雅,不得随意倚靠。就座时应双腿并拢,保持端正。
  第十四条【社交礼仪】在社交场合应遵循相应的礼仪规范,尊重长辈与上位者。不同阶层女性之间的交往,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与尊重。
  第五章:惩罚与矫正
  第十五条【违规行为界定】任何不符合本法案规定的着装、或做出有失体统行为的女性,均视为违规。具体违规等级由风纪监察委员会裁定。
  第十六条【初犯与轻微违规】
  处罚:口头警告、公开通报、罚款、参加强制性礼仪课程。
  特定拘束惩罚:对于权贵贵族阶层,若忘记佩戴某项关键饰品(如束臂器),可判处该饰品强制锁定佩戴7天(如小说中主角初犯)。
  第十七条【再犯与严重违规】
  处罚:增加罚款金额、延长强制礼仪课程时间、限制部分社会权利。
  “忏悔期”与“行为矫正”:对于严重挑战FDPOA权威或多次违规者(尤指权贵贵族阶层以儆效尤),可判处为期数周至数月的“忏悔期”。
  强制穿着“忏悔服”:特制的、更为沉重不便的巴斯尔礼服,颜色深沉,材质粗糙,束腰勒至极限,裙撑巨大笨重。
  佩戴“屈辱之链”:从特制颈圈延伸出的锁链,由指定监护人牵引,在公共场合进行“公开忏悔漫步”,象征其失去自主行动权。
  佩戴“静默面纱/头套”:厚重面纱或透明头套,内部附有口枷结构或完全密闭(需辅助呼吸装置),剥夺其语言能力,强制保持“静默”。
  其他附加拘束:根据情节严重程度,可附加更严格的束臂器、贞操带(象征性或功能性)、高跟禁锢鞋履等。
  行为矫正中心:忏悔期内需定期前往指定“行为矫正中心”接受思想教育与强化仪态训练。
  媒体曝光:严重违规者,其“忏悔”过程可能被允许部分媒体报道,以儆效尤。
  第十八条【监护人责任】未成年女性或已婚女性之违规行为,其监护人(父亲、兄长或丈夫)负有连带管教责任,可能受到警告、罚款或社会声誉影响。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女性采取更严格的家庭内部“规范措施”,只要不违反人道底线并向风纪监察委员会报备。
  第十九条【剥夺身份特权】对于权贵贵族阶层,若屡教不改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,风纪监察委员会有权提请最高权力机构,酌情剥夺其部分或全部贵族特权。
  第六章:附则
  第二十条【法案修订】本法案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,由风纪监察委员会提议,经最高立法机构批准后进行修订。目前,关于进一步细化各阶层拘束标准、推广更广泛的“淑女辅助器具”(如口枷、贞操带的日常化佩戴)的“FDPOA2.0版本”正在积极审议与推动中。
  第二十一条【解释权】本法案最终解释权归国家淑女风范与公共秩序监察委员会所有。
  第二十二条【生效日期】本法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  附件一:公共场合定义(节选)
  包括但不限于:街道、广场、公园、商店、餐厅、剧院、音乐厅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学校、政府办公机构、公共交通工具、以及所有对公众开放的室内外场所。私人宅邸内的非私密空间(如会客厅、宴会厅等)在有外客来访时,亦视为公共场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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